上海机场化妆品进口报关代理
(一)首次进口化妆品(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20日后及时提出;
(四)进口产品,应提供委托在华责任单位代理申报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中已注明委托代理申报关系的除外);
(五)进口产品,应提供已经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两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两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上海机场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流程手续:
(一)首次进口化妆品(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5.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4);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原产地证等
6.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
(二)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已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正式备案号);
2.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三)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化妆品报检完成后,应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详见附件5,套装产品为附件6)、电子及纸质货物清单(附件1),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资料及货物清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产品备案完成。请企业到口岸检务领证窗口进行领证。